有关专家研究表明,一些部门长期采用的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办法不符合《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在节假日加班,雇主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法》对加班工资报酬问题列明了三种情形:(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其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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