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读者李振之给本网热线打来电话说,他在一个小商店购买了一双皮鞋,买时柜台上写着“售出商品概不退换”。李买鞋后只穿了几天鞋就开胶了,经鉴定该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李找到商店要求退换,商店则以事先声明为由不予退换,李问商店的作法是否正确。
国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据此,李某买鞋时虽说商店有不给退换的声明,但商店的这种声明是无效的,李某可以依据该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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