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商贸局副局长何某挪用公款70万元,谋图私利,中饱私囊,然而,一审法院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起抗诉。近日,何某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95年,何某利用分管财务和后勤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私自将商贸局的公款共60万元挪用给李某开金矿使用,造成该笔款项至今无法归还。同年10月,何某还擅自将商贸局的10万元公款挪用给其堂妹做生意,案发后,何的亲属将这10万元归还。2000年5月,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认定何某挪用给李某使用的60万元系单位投资,是商贸局与李某联营开矿,因而认定何某不构成犯罪;认定何某挪用给其堂妹的10万元成立,最后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湖滨区检察院认为,商贸局的领导除何某外均不知道挪用给李某60万元这件事,且李某借这60万元开金矿是个人营利活动,根本不存在双方联营,法院“以没有证据证实其有谋图私利,中饱私囊故意”否定挪用公款罪成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遂依法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了抗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湖滨区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近日,湖滨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最后采纳了抗诉意见,认定何某挪用公款70万元,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2年。(张社军 张巧霞 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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