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是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屡禁不止,媒体上经常有××部门查处“大案要案”的消息传出;另一方面则是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极少被“斩草除根”、绳之以法,客观上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眼下,在贵州省,这种现实存在的尴尬对比正日益引起法律界、经济界人士的关注与思考。
据贵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今年上半年,该省各有关部门以食品、药品、农资、卷烟、汽车配件、建筑用钢材、棉花及拼装汽车等为重点,共端掉制假售假窝点929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标值19138万元。
与此同时,该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计显示,从去年10月26日至今年3月27日,全省质监、工商、公安、医药卫生、烟草等部门共查处制假售假案件4683起、查获假冒伪劣商品标值14158.4万元。
二者皆可用“战果辉煌”来形容。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统计则显示:在远较上述时段为长的过去近3年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包括农药、种子、化肥等)的犯罪案件不过19件,涉案人员仅25人;今年以来,经省高院二审的此类案件只有一两件,9月份全省法院一审的仅1件。
就此,此间法律界人士分析,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是一些部门“以罚代刑”的直接结果,而其中,部门利益驱动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贵阳市某行政执法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私下告诉记者,执法过程中,甚至有被查处对象交了罚款后继续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另一位人士则透露,有的案子行政执法部门搞不下去,收了东西交给警方,警方觉得是“刺儿头”,也不愿办,最后当然就进不了司法诉讼程序。
“从行政执法部门到公安部门,再到检察院、法院,好比一个打假的‘金字塔’,越到后面越小。我们现在是捏紧了拳头打不出去,有力使不上。”在承担有关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审理工作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申有量法官说,“今年以来,省法院相继组织了3个阶段的集中专项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行动,判处了一批制造假币、偷税骗税等领域的大案要案,发挥了很好的社会影响。事实证明,惟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震慑不法分子。”
申有量法官分析,“对比”的出现比较复杂,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个人的问题。客观地说,制假售假活动越来越隐蔽、狡猾,搜集证据很困难,而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囿于人力、物力、财力及法律赋予的权力的限制等,手段跟不上,即使发现线索,也常常难以追踪下去,以致犯罪嫌疑人逃逸,见物不见人。
贵州省质监稽查大队队长孟宇光也指出,从源头即生产领域抓起,对打击制假售假至关重要。可是,这类案件查办越多,执法部门“贴钱”就越多。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行政执法机构还是事业编制,财政拨款不足,只能保证工资发放,办案工作经费无从谈起。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其“吃皇粮”的保障、公务员的身份,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就无法完全避免。
据介绍,今年以来,该大队共查处了146起行政违法案件,其中移交给警方的一起用溶剂油假冒汽油的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
申有量法官强调,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明确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者,就可以移交司法机关,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涉及金额5万元以下的也可以移交司法机关;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今年,国家在以往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又出台了新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部门把查处的触犯刑律的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而几乎每一个行政性法规的最后,都有“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条款。因此,那种认为打假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只是有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变了形。
不过,孟宇光则认为,与执法实践遇到的新问题相比,我国的技术法规、质量法规还存在不配套、不完善之处。比如,对产品有相应的指标要求,但这些指标范围往往比较宽泛,涉及很多项目,而日常检查又没有一个在综合各项指标基础上总体判定其是否为不合格产品的方法、依据和规则,导致执法伸缩性很大,也就很难进一步判定其是否触犯刑律。
记者了解到,贵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已计划于今年晚些时候,对打假“罚”与“刑”的对比做更精确的统计分析,以供有关方面决策参考。谢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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