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广信江湾新城(以下称江湾新城)股权纠纷案今天有了结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江湾新城百分之七十五的股权归原广东国投所有。
自一九九九年初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以来,江湾新城股权就一直受到境内外债权人的强烈关注。根据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的申请,广东省法院通知广信实业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现正处于清盘中,下称广信实业),将其名义持有的江湾新城的百分之七十五股权交付给广东国投破产清算组。广信实业提出异议,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下称广信房产公司)以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江湾新城百分之七十五股权归其所有。省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广东国投于一九八七年以一千五百多万美元的代价,接受了江湾新城工程的一切产权。当年十二月,广东国投决定由其两个全资子公司广信房产公司和广信实业合资成立江湾新城。为了投资兴建江湾新城,广东国投从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七年,先后投资七千多万美元。为了解决广信实业没有实际投入资本金的问题,一九九六年五月,广东国投指示国际金融部从贷给江湾新城的七千多万美元中转出二千三百多万美元作为广信实业的资本金,并且作了转帐处理。
法院据此认为:由于广信实业没有履行股东最基本的出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丧失了股东的资格。同时,广信实业作为在香港注册的境外企业,从境内借款投入中外合作企业的投资行为,属严重规避法律。
此外,广信实业要求享受江湾新城股东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人广信房产公司认为广信实业没依约投入资本金,江湾新城的所有股权全部归其所有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法院还认为,原广东国投不仅是江湾新城建设的实际投资者,同时又是江湾新城的组织、策划、管理者,现在广东国投虽然依法被裁定破产,但其在江湾新城的权利依法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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