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由政协主席负责?广东省人大代表王泽华近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一份闭会期间建议指出,这样做不恰当。
广东省水利厅今年8月16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全省178座大中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责任人(每座水库各有一名地方政府责任人和一名水行政主管责任人)名单。这是广东省首次建立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实行双重责任人,并把名单公布,以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王泽华代表在肯定其意义的同时,也指出了公告中的一些问题。王泽华说,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协商机构,公告中某市以市政协主席来担当一座水库除险加固的“地方政府责任人”是十分不恰当的。王泽华对公告中大量的以县(市)委书记、副书记等党委负责人甚至纪委书记担任“地方政府责任人”也表示不解。他说,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是行政机关的一项工作,显然“地方政府责任人”应是分管水利工作的市长、副市长等,而党委的领导体现在方向上、政治上的领导,与直接行政施政方面的行政领导在法律上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淆。
王泽华说,在“水行政主管责任人”上也有问题。公告中有的“水行政主管责任人”是科长、副科长,甚至是科员,还有的由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来担当,更有的由厂长来做。他说,为什么有能力行使行政主管权的水利局局长、副局长不出来承担行政主管责任,而要将责任推给下属部门主管甚至仅仅是科员呢?这本身就有行政主管领导回避责任之嫌。工程师可以承担技术责任,但无权、也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行政主管责任。而厂长、经理是企业经营者,无论怎样也不能把他们与“水行政主管”联系在一起。洪启旺、温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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