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北京的刑事警察在执法时,将被要求首先向当事人出示由刑警专用徽章和警察身份证共同组成的全新的刑事警察执法证件。同时,全市4万多名警察都将使用刚刚更换完毕的新式《北京市公安局警察证》,为表明警察身份,警察在执行一般性公务时,也有义务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警察证。
警察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的情景,以前我们只是在国外影片中看到过,有人觉得很新鲜,甚至觉得有些不可思议。
现在我们开始把警察的“自报家门”视为一种必须,除了便于证实警察的身份之外,更重要的因素也许还在于,警察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代表政府执行公务本质上是一种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公民在身份上、人格上都是平等的——即便是在抓捕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也是如此,因为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宣布该嫌疑人有罪,不能剥夺他的政治权利——当警察要检查当事人的证件以确认其身份的时候,当事人反过来也有权查看警察的证件,以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
对于这项新要求,老百姓适应起来并不困难,只要有成熟的权利与义务意识,就用不着担心因此而给自己带来其他麻烦。真正需要下功夫转变观念的,恐怕还是少数警察。他们以前没有养成主动出示证件的习惯,以为只要是在执法和执行公务,就天然地具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根本无须“额外”的身份证明。但现在依法治国、依法治警是大势所趋,警察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是尊重法律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显示执法严肃性和维护执法队伍形象的需要。少数警察以前的旧习惯如果不能适应这个新形势,只有改正旧习惯,养成新习惯,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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