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1999年4月16日21时40分许,本市某造船厂工人李某某饮酒后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驶金城90型二轮摩托车沿西青区杨柳青镇青沙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其驾车行至杨柳青五中附近时,将骑自行车驮带妻子的李某某撞倒,致使李某某之妻刘某某受伤。
刘某某受伤后乘出租车到西青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在西青医院刘某某共支付医疗费1220.2元。后刘某某又在其它医院治疗。1999年5月11日刘某某又返回西青医院治疗,被西青医院确诊为“车祸伤,尿频及泌尿系统感染”期间刘某某共花去医疗费3290.49元。后刘某某及其丈夫李某某将李某某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某外伤治疗费1220.2元、交通费30元、误工费408元由李某某承担。刘某某治疗泌尿系统感染支付的治疗费3290.49元,由李某某承担658.1元。判决后,李某某不服,上诉至本市一中院。
地点:一中院民事审判一庭
主审法官:上诉人陈述上诉请求。
李某某:撤销原判,重新认定事实。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审法官:被上诉人对原判有什么意见?
刘某某:同意原判。
主审法官:上诉人对饮酒后驾车有异议吗?
李某某:我的确饮酒了。
主审法官:对车辆未经审验有异议吗?
李某某:没有。
主审法官:还有补充吗?
李某某:刘某某在发生车祸后有泌尿系统感染,与车祸无直接关系。我认为这次车祸不可能引起泌尿系统感染。
主审法官:刘某某,你在这次事故发生后一共花了多少医疗费。
刘某某:4889元。
主审法官:你以前泌尿系统有病吗?
刘某某: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同意调解吗?
李某某:不同意。
主审法官:现在庭审结束,双方阅笔录,如果认为笔录无误请签字。
据悉,一中院将于近期对此案进行判决。
法官说法
据本市瀚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某的泌尿系统感染是否为李某某所撞造成。确定刘某某泌尿系统感染的致病原因,要有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从而确认事实的出现与当事方有无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此类案件也多依据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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