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除应支付职工正常工资报酬外,还应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职工补休;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即在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 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期间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今年国庆7天长假,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服装工厂、建筑工地、小餐馆普遍存在着加班不加薪的情况,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上白纸黑字的规定。
更令人遗憾和忧虑的是,不但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规定置若罔闻,对应付给节假日加班的职工高出平时标准的工资只字不提,而且绝大多数被要求加班的职工对此也习以为常,很少有人据理力争,更不用说愤而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了。这是一种双重的冷漠。在坚硬的现实情景面前,劳动法遭遇到了莫名的尴尬。
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是因为当前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的局面一时半会儿看不到缓解的迹象。于是用人单位显得底气十足,如果有职工对加班不加薪不满,企业负责人一句“想干好好干,不想干就走,谁也没拦着不让你走”就足以杀一儆百。从职工方面讲,现在找一个聊胜于无的饭碗不容易,好歹有个工作干着总比下岗失业强,权利被侵犯、被剥夺的事何止加班不加薪,要都去较真,能不能讨回公道不好说,就算能讨回公道,饭碗却弄丢了,岂不是得不偿失?中国人一向讲究“小不忍则乱大谋”,“识时务者为俊杰”,如果说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冷漠是在利益驱动之下的胆大妄为,那么职工对劳动法的冷漠则是被逼无奈之下的得过且过,它甚至体现了中国人由来已久的一种“生存智慧”……
节假日加班不加薪的现象,是典型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既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助长了用人单位肆意侵害职工权益的“积极性”,长此以往,势必愈演愈烈,尾大不掉,导致局面不可收拾。有鉴于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并引导职工依法维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那些在节假日利用强势地位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的经营者依法惩处。如果没有法律撑腰,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持公道,那么到了今年春节,到了明年五一节、国庆节,我们说不定还得一次又一次地为落实职工的加班工资奔走呼吁,一次又一次地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劳动法的双重冷漠而黯然神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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