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在审议通过《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时,否决了条例草案中原拟的“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这表明城市垃圾处理经费不足不应向市民伸手,而应采取其他办法解决。
广州市有关部门为解决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不足,曾拟定了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方案,提出市民每月每家交纳7元、单位每月交纳10元。这个方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的反响。有不少市民认为,城市市政建设经费不足不应向市民伸手,而应由政府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讨论《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时,也有不少委员质疑和反对向市民和单位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他们认为,这项收费没有法律依据,收费面向千家万户宜慎重,应由财政解决的经费,不应向市民和单位征收。最终这一条款被否决。(顾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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