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学生吴某今年暑期和同学一起到杨浦区一大卖场打工,每天工作8小时,月工资450元。由于经常加班,8月份只休息了4天。打工两个月内共加班70个小时左右,但是,这家大卖场只给了他100元加班费。他有些弄不明白,学生打工的待遇到底该怎么算,他们究竟受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该大卖场人力资源部一位姓黄的小姐告诉记者,商场每年暑期要招好几个大学生打工,一般都是他们自己写信或打电话来,商场对于他们只是要求出示身份证和学生证。对于吴某反映的加班工资问题,这位黄小姐说,按照国家教委规定,学生暑期打工应当每天安排6小时,如果本人自愿可以延长至8小时。商场从来没有要求他们加班,而是他们屡次主动要求加班,甚至提早来上班。商场发给他们的100元是加班津贴,加班工资要根据考勤卡来发,是他们自己一直没有提供考勤卡,所以工资迟迟未发。记者问及大学生来打工之前,商场是否和他们签订用工协议时,黄小姐回答,由于他们只是学生,所以商场不能和他们本人签订合同,一般是和他们的学校签合同,但是大多数学生都是自己在外寻找打工机会,没有经过学校。所以对于这些学生,他们要求有学校的证明,但真正办起来,要费一些工夫,所以手续就没有那么“严格”。
“大学生利用暑期打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的性质是合同工、劳务工还是计时工呢?”这家商场人事部的回答是:“什么都不是。”“那发生了工伤事故该怎么办?”对方回答:“考虑到大学生打工的特殊性,已为他们每人买了保险,以防万一。”
目前大学生打工,有的按教委的规定,有的则与在编的职工一样工作8小时,甚至超时加班。有的报酬很低,与他们付出的劳动不成比例。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手续,加上不签用工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适用什么法规和程序?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这个责任谁来负,经济赔偿又该怎么计算?这些问题,不少用人单位还没有考虑过。(马永卿 王业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