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网消息:以前要置换公有住房,总得房管站、置换中心两头跑,对于不熟悉置换规章的人们冤枉路肯定不少跑。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取消了《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这意味着,置换公房的环节变简单了,老百姓置换公房只需拿齐手续直接到所属各区(县)房屋置换中心办理。
市房管局下发的《关于规范公有住房置换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01年9月1日起,承租人置换公产住房不再申办《公产住房置换准入证》,可凭《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簿,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成年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及去向证明等证件,到各区(县)房屋置换中心申请办理置换手续。置换中心受理后,须到房屋所属房管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经房管站具备资格的置换管理人员签署意见后,便可办理置换手续。如果承租人存在拖欠房租、违章拆改住房,存在租赁或使用纠纷、置换后造成新的住房使用不便或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成年人)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置换部门不予办理置换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承租人置换公产住房必须提供去向证明。其中,购置新建住房的,提供备案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购置私产房的,提供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调剂他处住房的,提供住房置换调入单或《房屋租赁合同》、具备办理手续资质的机构开具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
承租人放弃直管公产住房使用权的,由出租人授权的津房置换企业按与承租人协商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并回收该房屋的使用权。(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