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的人员:1994年3月15日以前在药品使用单位工作并受聘担任药学或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这次国家机构体制改革中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归药监部门管理的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在药品使用单位退休以后又返聘的人员;1994年3月15号以后调离药品使用单位并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申报条件有6项:
一是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二是身体健康,能坚持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三是1994年3月15日以前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是获得省(部)级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专著;
五是连续直接从事药品使用岗位工作满5年,累计10年以上;
六是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的药事法规考核合格。
有关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方面的问题可以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查询,网址是http://www.sda.gov. cn,咨询电话是010--88383732或010--68313344转0403。(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