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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强化“四种监督”,推行“四个制度”,有效地遏制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腐败现象,促进了干部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群众监督,推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这个县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对初步确定的人选,在组织考察前将有关情况向群众进行公示,听取群众意见。今年,在乡镇机构改革及县直科局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局部调整中,通过公示在规定的时间内,共收到电话、信访举报21件,有上访6人,反映12名被考察对象的问题信息19条。经考察核实,2名对象被免职,7名对象被降职,1名乡镇主要负责人被立案查处。 强化部门监督,推行干部选拔会审制。在坚持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基础上,鹤峰县强化了干部任前执法执纪部门监督。凡违犯国家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间内不予提拔任用,对触犯刑律的一律就地免职。县审计局在对县行业办主任姜某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他有明显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县委在征求审计部门意见后,对其降职使用。 强化领导监督,推行干部票决制。过去,在任免干部时习惯于传统的口头或举手表决等形式,容易导致少数人说了算等用人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不利于从源头治理用人腐败。针对这些影响干部任免的问题,县委大胆改革决策机制,自1996年始,在全县开始全面推进干部任免票决制。参加会议的常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有效,表决票当场填写、汇总、宣布。决定一经形成,不再临时动议票决形成的干部任免意见。实施干部任免票决制以来,有20余名干部被“刷掉”。 强化社会监督,推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县委在下发任职通知后,将拟任人选及拟任职务于任职前15天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对社会评价及反映的问题县委高度重视,分类排查,同时消除来访群众的后顾之忧,使其大胆地说真话,讲实情。目前,这个县在干部任前公示制的实施过程中先后为4人澄清了事实,对2人作了暂缓任用的决定,对2人作出了不予任用的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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