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部长贾春旺日前签署第60号部长令,发布实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正式建立。每年一次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将使各级公安机关及时发现自身以及下级公安机关存在的各种执法问题,确保各级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据了解,《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共分5章24条。《规定》在总结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办案普遍问题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重要领域和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监督。
根据《规定》,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考核评议结果以年度积分为准,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记功、嘉奖。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行政首长应当辞职,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予以免职。
为杜绝重大执法过错,《规定》明确规定,凡发生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滥用警械武器致人死亡等重大执法过错,以及被考核评议单位拒绝接受考核评议或者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执法质量年度考核评议制度,是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公安机关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和评价整体公安工作好坏的一个基础标准,将切实保证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如一地重视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法治观念和执法水平。
近年来,随着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完善,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的重心正向执法工作转移,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的内部执法监督。截止目前,全国共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实施了执法考评制度。通过认真开展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显著进步和变化。(孙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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