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荆门东宝区城区法庭开庭审理下岗职工刘先生状告妻子梁某及与妻同居男子周某重婚案,梁的一双儿女书面指证其母的重婚事实。
刘先生的自诉状称,刘与梁于1982年恋爱结婚,先后生育一女(19岁)一儿(16岁),家庭较稳定。自1997年以来,梁与周明知双方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刘遂请求法院追究其二人重婚的刑事责任。
梁的儿子小明(化名)和女儿小华(化名)指证说,他们曾与母亲住过一段时间,因看不惯其母与周某以夫妻关系住在一起,便又回到父亲身边。
梁的儿女说,之所以要指证周某和母亲,因为“周某破坏他人家庭,给我们及父亲造成精神压力,导致父母要离婚的惨状,我们需要一位疼爱我们的母亲。”梁和周在庭上均否认重婚事实。
12日,记者在某高中学校找到小明。小明说,指证母亲和周某重婚的事实绝对是真实的,但他认为指证母亲有“不孝”之嫌。
编者附言:不幸的婚姻中,最大的受害者往往是孩子。(卢成汉 李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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