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中介市场之门向外资缓缓开启:自12月1日起,我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进入中国职业中介服务市场,但不能独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联合颁布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对此作了详尽说明。
按照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将为中外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提供职业指导、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经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时,外方投资者应是从事职业介绍的法人,在注册国有开展职业介绍服务的经历,并具有良好信誉;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中方投资者应是具有从事职业介绍资格的法人,并具有良好信誉。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有3名以上具备职业介绍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管理制度,有与开展业务相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主要经营者应具有从事职业介绍服务工作经历。
规定说,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并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新闻分析:为何要开放职业中介市场?
中国职业中介市场向外资开启了大门,国内职业中介市场将由此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那么,我国为何要开放职业中介市场呢?
近年来,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在我国投资与就业的人数逐年增加,他们带来了资金、信息、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对外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外商在投资经济建设的同时,也瞄准了中国这个巨大的劳动力市场。近年来,跨国公司、 “猎头”公司等以“顾问公司”、“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劳动力中介活动。也有包括代表处、各类经济组织等一些外国在华机构非法经营,开展劳动力中介活动。与此同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服务业将进一步开放,投资环境将得到改善,来华投资、就业的外国人会越来越多,对劳动力中介的需求将进一步加大。为此,必须适应市场变化,逐步开放劳动力市场,将外资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纳入劳动力市场管理法制轨道。
从国内劳动力市场情况看,“十五”期间,我国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需要加快培育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政府必须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就业困难群体提供特殊帮助,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开放职业中介市场,有利于我国利用外资资源和国外的先进经验、信息与服务手段,通过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职业中介服务,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为劳动者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将全方位参与国际竞争,需要大量国际性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外开放职业中介市场,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就业服务方法和管理模式,不断改进就业服务手段,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同时,还有利于规范外资在职业中介服务领域的行为,将外资从事职业中介服务纳入法制化轨道,防止劳动力市场中的各种欺诈行为,保持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贺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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