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说,去年8月,我出事后,我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了我的一个朋友殷某。去年12月我获释后,发现我身份证不见了,杨阳也走了。我当时感觉不太对劲,就急忙去找殷某要信用卡。但令我意想不到的是,殷某告诉我,信用卡早就被杨阳要走了。
我推测,杨阳是先从殷某手中骗走了我的信用卡,然后又偷走了我的身份证。她拿着这些东西到银行挂失并更改了我存款的密码,最终取走了我的钱。
我知道,按照银行的规定,必须是持卡人本人持身份证来银行,银行才能为其办理密码的挂失和更改手续。我的钱被人提走的时候,我还在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不可能是我本人到银行挂失、更改密码并将现金取走。所以,我要求银行返还我的存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不服,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他们认为,他们对储户身份证明的审查是形式上的,他们在办理程某信用卡密码挂失时不存在过错,请求一中院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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