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的简审判长对于“亲姑引诱15岁的侄女卖淫”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从这一事件的性质来看,首先,是小芹本身从事了不法行为,触犯了刑律。其次,小芹的姑姑,引诱未成年少女从事不法行为,从刑法角度看,小芹姑姑主观上有引诱他人卖淫的行为。为了谋利,主观上是故意的,而且对象是未成年少女,行为比较严重;客观上提供场所,介绍客人,指使小芹与他人进行非法交易,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她这种行为是比较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小芹的姑姑将受到怎样处罚,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具体调查结果,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少女的幼稚行为,以利益诱惑,引诱她们追求糜烂的生活,对她们不仅从身体上而且从心理上造成很深的伤害。从更深一层讲,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伤害青少年会使社会稳定、良好风气的形成受到严重影响。小芹姑姑的行为将会依法受到严惩。对这一类行为只有严惩不怠,才能保障我们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张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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