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长春市内各单位一次发生死亡两人以上安全事故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最重将被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检察日报记者从吉林省长春市刚刚发布的《长春市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文件中获悉的。
《办法》对学生的安全格外关注,《办法》规定: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 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将学校场地租作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根据情况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负责对涉及安全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三种行为的也将受到惩处: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发现其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发现或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阻挠、干涉对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关人员也将根据其情节轻重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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