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丈夫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后,妻子却一纸诉状把“第三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第三者”停止侵犯其“配偶权”。近日,四川省泸县法院对这起罕见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谢某停止对原告邬某人格利益的侵害,并赔礼道歉。
据报道,45岁的邬某与丈夫婚后感情很好。但是,自从去年有夫之妇谢某与她的丈夫相识来往后,丈夫经常深夜不归。于是,邬某便跟踪丈夫,结果发现丈夫果然“红杏出墙”,就与谢某理论并发生争吵。邬某的丈夫为此多次殴打邬某,同时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今年6月5日,谢某与邬某之夫同住旅店一屋被公安民警查获,两人均承认与对方有不正当性关系,并有结婚打算。
自己本来没有错,结果因为“第三者”谢某的介入,造成与丈夫闹离婚的局面。邬某一纸诉状递到泸县法院,称被告谢某侵犯了其配偶权,致使其夫在家施用暴力,并起诉离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我国婚姻法虽未规定“配偶权”,但原告对其合法的婚姻依法享有作为配偶在精神上的安宁与自由这一人格利益。因此,原告的这一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之夫通奸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侵害了原告的合法的人格利益,具有违法性。被告不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判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共计40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四川法学界有关人士称该案不仅在四川属于首例,在全国都罕见。他们认为这一“创造性”判决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也是完全符合我国立法意图的,其对惩治通奸行为起到了较大的警戒作用。
据了解,自从被告谢某知道自己被起诉后就神秘地失踪了。如果在公告送达的3个月内,谢某不上诉,就意味着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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