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婚内强奸案日前宣判,一男子周某在离婚判决已下发但尚未生效前对妻子施行强奸,被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周某系安康人,2000年10月3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准予其妻冯某与他离婚。11月3日晚,即离婚判决下达后的第3天,周某进入冯的卧室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冯某拒绝,周某竟采取强奸手段,后在亲属劝阻下,周才停止。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冯某间的离婚判决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婚姻关系处于特殊阶段,周某违背女方意志,使用暴力欲与冯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实施犯罪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闻链接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对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在我国,类似的案例已有3起:一起发生在上海,在上诉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强行实施性行为,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起发生在安徽农村,婚礼举行7天后,新郎在新娘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占有了新娘,新郎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发生在四川南江县的一起情况又有不同———一起“婚内强奸案”引起争议
2000年6月11日晚8时,川北大巴山暮色沉沉,让农妇王雨梅“痛苦”、“愤怒”的事发生了。
1993年,经人介绍她与南江县关坝乡元山村6社的吴跃雄结婚,因吴跃雄脾气暴躁,两人感情出现裂痕。1998年7月,王雨梅向南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亲友劝说她放弃了。之后,王雨梅到广东打工。1999年7月,王雨梅回到南江,发现丈夫也打工去了,她第二次递了离婚诉状。1999年10月9日,县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
判决下达时,吴跃雄尚在西安打工,他的父亲替他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00年5月,吴跃雄回到南江没有与王雨梅住在一起。5月2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王雨梅、吴跃雄离婚的终审判决,但没有送达离婚双方。
2000年6月11日当晚,王雨梅正在吃晚饭的时候,吴跃雄来到她的住处。看到吴跃雄的身影,王雨梅急忙将房门用门闸锁住。吴跃雄见状二话没说,抬脚就将大门踹开,将王按在床上奸淫了。当天上午10时,王雨梅来到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向民警含泪控告:“吴跃雄强奸了我!”当天,民警前往元山村,对此事进行调查。6月14日,警方随即刑事拘留了吴跃雄。侦查终结后,南江县公安局以吴跃雄涉嫌强奸罪提请南江县检察院批捕。
南江县检察院对吴跃雄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讨论。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还是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予以批捕,并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未公开开庭审理,2001年3月19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本院认为,(吴与王发生性行为时)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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