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行电子邮箱收费服务,绝大多数网友表示了理解,认为这符合网站的商业性。但关于新浪将免费邮箱容量从50兆缩减到5兆的决定,却遭到了许多网友的反对和不满。他们认为,这违背了原有合同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连日来,新浪网一纸修改原有电子邮箱服务的通知,在网民中引发了一场“地震”。 一位姓邓的小姐认为,她当初按照新浪网的约定注册了50兆的免费信箱,就等于双方订立了合同。如果新浪真的实施邮箱缩减计划,她不排除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用户李顺明先生认为,新浪给他开邮箱,就是一种信息服务,好比电信局给他开通一部电话。“你总不能以线路太繁忙为由,将原来的24小时电话服务改成12小时吧?”
新浪缩减免费邮箱容量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界人士对此也有不同看法。
一位姓廉的律师认为,新浪网原来给出的50兆免费邮箱服务,类似于一个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要以合同当事人的实际交付为要件。具体到邮箱服务而言,只有当电子邮件的服务履行完毕,才算是一种交付或实践。虽然以前的电子邮件服务已经交付,但这并不表明新浪网负有无限期的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所以新浪有权将原来的50兆服务缩减为5兆服务。
另一位律师陈先生则认为,将网站的免费邮箱服务定性为赠与合同,过于牵强。“这应该是一个服务合同,就如无线电视台和观众之间的收视服务合同,虽然电视台没有收观众的费用,但电视台的广告等商业收入却基于观众的数量多寡,这实质上是一个间接的获利过程。从这个意义上看,网站缩减原有邮箱的容量,就有违约之嫌。如果因为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位法学家指出,虽然电子时代已经到来,但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互联网络的法律。对于一些已经普及的电子事物和现象,无论从概念上还是实践操作上,法律都没有清晰的规定。如果任由这种无序状态继续下去,我国的信息化事业将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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