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前颁布政府令《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将在今年初开始的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基础上再减少审批(核准)事项227项,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许可制度。
早在1997年,深圳市政府就开始了对政府审批制度的改革,并于1999年初颁布了《深圳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这次政府审批制度改革,使政府审批(核准)事项由原来的1091项减少到628项,减幅达42%,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全国引起了很大反响。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及中国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挑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深圳从今年初开始了第二轮审批制度改革,在现有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精简30%以上。
据介绍,深圳市政府此次改革有几个显著特点:一是审批(核准)事项再减227项,减幅达38%。二是对继续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严格规范,减少环节。三是注重后续监管和日常管理,正确处理好“放”与“管” 的关系。四是加强行政审批管理法制化建设,完善对审批行为的监管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审批责任监督检查制度。五是结合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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