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对这个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颜才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6年7月间,被告人颜才毅利用其担任开元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之便,将举报其友陈某问题的举报信交给属下办案人员查办,导致办案人员插手经济纠纷,客观上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自1996年底至1999年9月间,颜才毅为此先后收受陈某港币8万元、美元5000元、人民币88800元及价值折合人民币96547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被告人颜才毅还有人民币8.5万元、港币25万元、美金2000元的巨额财产超出其合法收入,本人无法说明其来源,其行为另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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