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人近日透露,根据公安部的通知,广东日前已正式开始受理领养子女赴港投靠养父母的申请,首批经批准的合法领养子女将于明年安排赴港定居。
按照通知规定,内地收养子女申请赴港定居必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2、养父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3、养父母的港澳 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4、收养关系证明,其中1992年4月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1998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5、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广东警方负责人强调,为维护香港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将会同香港入境事务处对有关收养情况进行认真核查,严格审批把关。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黄日飞李世威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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