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30名患矽肺病农民告侵害者、要求赔偿2.08亿元的“官司”24日一审胜诉。
1993年7月间,沈阳至本溪高速公路吴家岭隧道工程经发包人、承包人、第一转包人三道环节“批发”,最后由第二转包人温州市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这个县的陈益校、王运福和张万民合股实施。温州市泰顺县三魁、洲岭等乡镇及外省数百名民工先后到这个工地工作。
施工中,广大民工大都采用“干式掘进”方式作业。对此,第二转包人及发包人辽宁省交通厅、承包人东北煤矿工程公司、第一转包人沈阳矿务局矿建工程处和七台河市矿务局工程处驻工地的管理、监督、监理人员均未予以制止,也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为民工提供足够有效的防尘面罩及其他劳动卫生安全保护设施,从而致使工人持续在含有高浓度粉尘的环境中作业,吸入大量粉尘,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矽肺病实际上已侵入他们的肌体。
1998年以来,许多民工先后被发现患有不同程度的矽肺病。2000年9月,经浙江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对400多名泰顺县民工进行鉴定,其中196名民工患有Ⅰ至Ⅲ期矽肺病,分别构成二至七级伤残,至今已有10名患者死亡。
今年4月,受害人蔡思叶等230名民工陆续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述事实后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原告蔡思叶等230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38.96万元至3.896万元,已亡者为22.68万元;未参加本案诉讼的在该工程中患矽肺病的工人,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在法院公告期内经登记的,适用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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