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公诉人认为,徐家力目无国法,因琐事杀人,而且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案被告徐家力明知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祁某死亡,却还实施了其行为,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另外,我们说徐家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我们掌握了大量的来自各方面的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徐家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希望法庭能作出罚当其罪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