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这使得在我国已经试点运行了6年的政府采购制度,有望在近期内通过立 法机关的表决正式确立。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是国内行政法学界公认的权威专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委员,他亲自参加了这部法律的起草和审议工作。10月26日,应松年教授就该法案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为什么要制定《政府采购法》
当记者提出这个问题时,应教授讲述了一件他亲身经历的事情:他曾应邀去给某地政府的干部培训班讲课,派来接他的车中途汽油用光了。司机于是将车拖到距市区很远的一处加油站,并且排了好长时间的队才加上了油。应教授对此不解,就问司机,为什么沿途这么多顾客稀少的加油站不去,而偏偏要来挤这一家?是不是这个加油站的油价特别便宜?司机苦笑了一下:“这里的油价比其他地方还要贵呢!只因为它是我们政府机关用车的指定加油站,无论跑多远、排多长的队也只能到这里来加油,否则不给报销。”“这就是迫切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的最生动理由”,应教授说,“人大每年都会批给政府一大笔财政预算,这似乎跟老百姓无关,但实际上所有的拨款都是纳税人上缴给国家的。”“有些人对自己的工资精打细算,用起公款来却一点不心疼,还想从中捞好处!制定《政府采购法》就是要告诉政府:老百姓的钱一个子儿也不能乱花!”
公开、竞争、监督三大原则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应教授多次提到这一著名的法律哲理,“所以,公开是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条重要原则,也即它的生命所在。”《政府采购法(草案)》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明确指出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近两年,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成熟,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法》的管理与监控之下,有利于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原则的最大实现。
应松年教授同时指出,本法所列6种政府采购方式,除了法定的例外情形外,一律引入了竞争机制。将政府采购纳入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可以最大程度地从供应商处获得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
至于监督原则,除了各级财政机关专门设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外,《政府采购法》将最大限度地调动供应商的积极性。该法赋予供应商对采购人的质疑权与投诉权,对政府答复不满意的还可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立法目的:抑制腐败
根据全国30个地区和中央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2000年全国政府财政支出总额为15845.4亿元人民币,其中政府采购总额为327.9亿元,共节约资金42.5亿元。但是,采取政府采购试点的只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07%,大量的政府购买行为仍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
在某些地方,只要供应商把经办官员买通,大批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的商品就能顺畅地流入各级政府机关,而经办人却可以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巨额回扣,这就是“暗箱操作”的基本流程。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姚振炎副主任委员在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汇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时强调,实行政府采购的突出作用之一,就是为了有效地抑制腐败,遏制采购中的权钱交易和其他腐败行为。记者从刚刚拿到的《政府采购法(草案)》的现行文本来看,它所建立的招标投标制度、预算上报制度、限额标准制度、质疑投诉制度等一系列保证公平竞争、择优选用的市场化采购制度,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暗箱操作”的发生。
据应松年教授向记者透露,此次提交的《政府采购法》审议草案,规定政府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而一般不对国外市场开放,这一规定并未与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相衔接。考虑到保护国内产业和扶持本国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的需要,我国将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两年内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届时将依照谈判的结果对本法作出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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