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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伟伟之父诉称,今年5月的一天,4岁的伟伟在玩耍时不慎从沙发上摔下,摔伤右上肢。伟伟被送至李某某中医正骨诊所就诊。
李医生经过检查后,确定伟伟是右上臂骨折后,给他手臂擦了药,并用绷带将二个硬纸板缠住伟伟的手臂,同时又用二竹夹板夹住该手臂,伟伟回家后感到右手胀痛,病情加重。
同月24日,伟伟又到该诊所就医,李医生将竹夹板松开。同月26日,伟伟再次去就诊,发现右手臂已发黑并发出臭味。其家人当即报警,随后被送往大医院治疗,后被截肢。伟伟的家人认为,因李某某的误诊造成伟伟终生残疾,故要求赔偿截肢致残的一切费用50万元。
武昌区法院认为,伟伟所诉的李某某中医正骨科诊所系个体诊所,其业主系李某某。起字号的个体户(指起以人名为号的个体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在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主为诉讼当事人,而李某某中医正骨科诊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官们称,本案中的被告应为李某某,而非李某某中医正骨科诊所。一些当事人不懂法,就盲目打官司,既贻误了时间,又费了钱的例子屡有发生,有必要提醒打官司者:打官司时一定要先查查被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余皓 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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