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妻有子的男子与一未婚的女子发生婚外恋,并导致其宫外孕,给女子造成终生不孕的伤害后又不管不顾、不闻不问。在病榻上苦苦挣扎的女子终于忍无可忍,将已婚男子吕某告上了法庭。日前,大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令人始料不及的是,身为受害人的女方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事件经过
1997年10月,某公司新分配来一名年仅20岁的中专毕业生小霞。年轻漂亮的小霞被领导指派分给吕某做徒弟。吕某对小霞这个漂亮徒弟无论在工作上还是生活上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小霞以为自己很幸运遇到了大好人,对吕某十分感激。在以后的交往中,吕某花言巧语哄骗小霞,一次次地暗示小霞他的婚姻如何不幸,如果能早点遇到小霞就好了。吕某的“信任”让小霞暗自高兴,吕某的“痛苦”让小霞同情,就这样,师徒两人经常出双入对。明知吕某有妻有子,小霞在1999年底至2001年初,仍与吕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就在两人的关系如火如荼之际,意外的事情发生了,小霞怀孕了,而且症状很异常,经过医院检查确认,小霞是宫外孕,情况很危险。2001年1月5日,吕某陪同小霞到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做了输卵管切除术,花费手术费6170元。这次手术给小霞的一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手术后她永远丧失了生育能力。正当她在病榻上情绪极度低落、特别需要人关心之际,吕某消失了。8天的住院治疗让小霞心灰意冷,她无奈之下愤而诉至法院,提出要求吕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八万元的诉讼请求。
大港区人民法院综合分析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能够有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但损害结果发生,原告亦有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的大部分数额为4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法官说法
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原告发生宫外孕是否因为与被告发生性关系所致。吕某当庭口头辩称,从未与小霞发生过性关系,纯系诬告,不同意赔偿。
小霞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两人合影照片2张;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病人手术治疗志愿书一份,上有吕某签字;吕某2001年1月29日给小霞写的欠条一张,写明欠小霞6170元;吕某与小霞的电话录音磁带一盘。而吕某针对自己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原、被告双方不正当关系所致,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应共同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的功能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范春明
对老百姓来说,到法院打官司是为了讨一个“说法”,这个“说法”是对是错,能不能让当事人满意是有个标准的,这个标准毫无疑问是依照我国的法律来实行的,这也就是法院审判工作中最重要一环———“判决”。有人以为法官的权力至高无上,他可以给人定罪,也可以让人无罪,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判决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最重要的审判职能,这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判决(裁定、调解)一旦生效:死刑罪犯被押赴刑场;徒刑犯被关进监狱;债务人要清偿债务;合同要继续履行或终止。判决的功能主要表现是:确定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控方与辩方针对事实,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进行争论,各执一辞。对这些过去发生的事实的确定,要通过判决实现。判决确定的事实是依据事实经过法官头脑过滤后的事实,是法院依程序对证据的证明主体、证明能力、证据逻辑、证据来源、证明力等综合评价的结果。古人所说的“定纷止争”,主要表现为对事实的确认。这里所说的事实,不是哲学上所探求的事实,而是经过法律程度通过对证据的质证、认定所确定的事实。案件事实由证据事实决定是法院认定事实必须遵循的准则。
其次,判决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法律不会自动地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对公民、法人的争议作出判断,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通过判决的形式代表国家作出结论。判决结果就是法律具体对特定的人发生效力。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对某个特定的社会主体和特定的社会关系发生了约束力,对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进行恢复,对混乱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强制调整。这种强制调整使失衡的社会关系又恢复了平衡。
再有,判决是弘扬社会正义。判决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否定,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社会正义,通过对公平、诚实、善意的肯定,倡导社会主义文明,这种文明是人类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判决的理由往往就是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与阐释,将法律本质与本意通过案件的法律适用展示出来。因而,一份好的判决书应该是文字严谨,逻辑性强,说理透彻的一篇法制宣传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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