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昆明10月29日电(记者屈明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宣布,为推进法院的执行工作改革,建立公正、公开、高效的执行新机制,决定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实行债权凭证制度。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忽视了案件能否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这一实质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云南法院特推出债权凭证制度,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这一制度规定了债权凭证发放的条件,即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或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一般应待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于两个月内如实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到期不提供或提供无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且出具书面意思表示,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的。
新制度明确了债权凭证只证明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债权人依债权凭证申请强制执行,应向执行法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财产线索,执行法院应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执行机构登记执行,不再另行立案,执行费免收。
此间专家认为,这一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实现了遵循市场法则,树立新的执行理念的要求,实现了填补法律空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最佳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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