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学生蒋小婷,放学经过公园少儿娱乐场的“跳跳床”(蹦蹦床)时,发现下面有几个五颜六色的“海洋球”,当她好奇地去床下去捡时,突然被电击倒在地,瞬间被夺去了可爱的小生命。2001年10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少儿娱乐场承包人文贤清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公园终于也有了“跳跳床”
200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凤凰公园停薪留职职工文贤清看到公园内一侧有一块空地,想办一个儿童娱乐设施——“跳跳床”,于是与园林管理所签订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出租凤凰公园内140平方米的空地由文贤清建“跳跳床”娱乐设施使用;租赁期限为4年,每年租赁费1200元。
由于文贤清经营“跳跳床”之外主要还经营“满堂红”茶庄、卡拉OK等,故将“跳跳床”交与妻子唐某管理;2000年9月还请了外甥女唐某协助妻子管一下,负责每天早上到凤凰公园“跳跳床”开门、打扫卫生。
“跳跳床”成了电网笼
2001年4月份,文贤清发现一些年轻人常在夜间到“跳跳床”上过夜聊天,有些人还偷拿“跳跳床”蹦拉的弹簧。文贤清想:“这样不就慢慢把‘跳跳床’给毁了吗?”
不久,文贤清拉了一条电线,每天晚上将带电的电线钩在“跳跳床”的弹簧上,使整个“跳跳床”金属架带电,夜间谁再想上“跳跳床”就会被“麻”(电)一下,这样就可以保护“跳跳床”了!第2天早上再将带电的电线取下。
就这样,文贤清一个人每天晚上11点钟左右去把火线挂上,次日早上7点钟左右去取下。
开始几天,“跳跳床”夜间确再没有人去睡觉、拿海洋球。文贤清对妻子说:“这办法还真能顶用!”
5月下旬周六的一天早上,文贤清外甥女唐某与文贤清女儿一起如往常一样到“跳跳床”开门上班,正当她用钥匙开锁的时候,手一触到锁就被电“麻”了一下,好在唐某脚上穿了胶鞋,起到绝缘作用,才没有电倒。
一会儿,文贤清赶到“跳跳床”:“对不起!是我今天早上忘了扯下电线。”于是文贤清拿一把钳夹把电线取了下来。
就这样文贤清常忘扯下电线而发生触电的事件,然而都没有引起文贤清的警惕。
2001年6月2日早上,文贤清的“跳跳床”下又电死了一只狗,帮文贤清搞装潢的陈师傅路过该处时,想将死狗捡出,当手接触死狗时手被电了一下,吓得他大叫一声。陈师傅便将此事告知文贤清。
“只是挂根火线,没事的!”文贤清不当回事答道。
小学生不幸触电身亡
2001年6月15日下午18时许,全州县城的恒心学校小学三年级的蒋小婷与同学蒋某放学后高兴地回家。当蒋小婷与同学经过凤凰公园时便来到公园里的“跳跳床”边玩耍。这时,蒋小婷与同学发现“跳跳床”下面有几个五颜六色“海洋球”,两人便弯下腰去捡海洋球。
蒋小婷在前,蒋某在后,二人想从“跳跳床”底下钻进去。动作快的蒋小婷紧扒着地面先钻进去,正想捡球时,突然被电击倒,昏死过去。
“有人被电击倒了!”蒋某见状吓得马上跑出公园喊叫。
路人忙打110报警。有人马上跑到公园门口“满堂红”茶庄找文贤清:“你的‘跳跳床’电死人了,快关电闸!”随后帮文贤清做事的陈师傅关掉了电源开关。
此时,一些人把电击倒的蒋小婷拉出来进行抢救,不一会“110”警察也赶赴现场。然而一切都晚了,蒋小婷永远离开了人世。
蒋小婷不幸遇难后,其父母家人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打击,一直跟小婷婷生活在一起的外公、外婆数次悲痛得昏了过去;父母无心在全州县城经营个体生意,整日处在精神痛苦之中。
6月15日事情发生后,广西全州县警方接到报案,马上对此案立案侦查,调查群众所知,这次“跳跳床”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为“跳跳床”老板文贤清,随后将文贤清缉拿归案。
之后,蒋小婷父亲蒋少楠一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文贤清和全州县园林管理所一起推上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席上:1、要求判令被告人文贤清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原告人蒋少楠所花丧葬费1500元,死亡补偿费40960元,处理事故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10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2、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近亲属精神抚慰金4096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小婷婷之死,各方责任纷争不休
2001年7月23日,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文贤清犯过失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桂林市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立案审理。蒋少楠认为,园林管理所有对其安全检查监督管理的职责,应是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全州县人民法院依法将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追加为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文贤清认为,装扯电线是为了防盗,不是每天晚上都挂电线;已及时尽力抢救了被害人,并尽了最大努力赔偿了受害人家属5000元损失,认为原告蒋少楠诉状提出的赔偿精神抚慰金40960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认为,要求园林管理所承担84420元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为“跳跳床”是文贤清个人投资设置的,所有权属文贤清,并不是文贤清向该所承包的,文只是向该所租用建“跳跳床”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与文贤清仅为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关系。蒋小婷在“跳跳床”被电死,是文贤清所致,与园林所管理无关。
2001年8月20日,全州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文贤清为了防止自己在全州县凤凰公园内所建的供少年儿童玩的“跳跳床”免遭到人为破坏和设施被盗,竟将带电的电线钩在“跳跳床”的金属架上,导致“跳跳床”的整个金属架带电,严重地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健康或公共财产安全,并造成了他人被电触、狗被电死及被害人蒋小婷被电触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依法给予刑罚的同时,应依法判处赔偿。
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对公园负有管理的责任,对被害人蒋小婷在“跳跳床”下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依法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经过庭审,全州法院作出判决:1、被告人文贤清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被告人文贤清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少楠经济损失1万元。3、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蒋少楠经济损失1740元。
一审判决后,两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桂林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文贤清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应共计42460元,被告人文贤清应赔偿其90%的经济损失,即38214元,附带民事被告人全州县园林管理所应赔偿其10%的经济损失,即4246元。
2001年10月1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宣判:被告人文贤清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赔偿蒋少楠经济损失38214元(含已赔偿的5000元在内);全州县园林管理所赔偿蒋少楠经济损失4246元。
案件终审结束,但是本案值得思索问题使人久久不能平静。当今公园及娱乐场所常发生小孩坠亡受伤或触电事件,有屡禁不止的现象。有关部门多次强调,个人不得擅自扯拉防护电网,而有人为了一己利益,损害他人利益,甚至损害别人的生命,这种惨痛的教训应该引起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娱乐场所更应该加大安全防范意识力度,杜绝这种“乐极生悲”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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