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城镇全面铺开,尽管表面上异常平静,但舆论、专家对此的关注并未因此减弱。有分析家担忧放开户籍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镇,给城镇管理带来困难,影响社会稳定;不少专家则认为目前进行的户籍改革会给公民带来更加平等和自由的空间,也将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处长黄双全说,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共和国成立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适应了计划经济时代,特别是在短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劳动力、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以及控制城市人口过快增长的需要,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是:以供应市镇居民定量粮为依据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并实行户口二元管理结构的做法,人为地把人分割为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既不科学,也不合理。
1958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一系列补充规定,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市,以及城市间的人口相互流动,形成了城乡分离的“二元结构” 。这种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口结构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了 “城里人”与“乡下人”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计划经济时代,“城里人”相对于“乡下人”来说有许多“优越性”,如“城里人”可以凭城镇户口分发到“购粮本”,凭“购粮本”买到一定数量的平价粮,还可以配发一定数量的油、肉等的票证等,而“乡下人”就没有这些花花绿绿的票证。
黄双全说,很多进入城市的农民,长期在城市打工、兴办实业、依法纳税,但按照户口统计还是农业人口,享受不到城市居民享受的医疗、福利、社会保障等待遇。一些随父母在城镇生活的孩子甚至连受教育的权利都不能享受。
20世纪80年代起,随着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出现,农民有了大量的机会到城里去“打工”。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了。虽然这当中绝大多数都是自发的,而且是“ 候鸟型”的,但大量农民进城搞经济建设,客观上推动了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改变,1984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对若干户口迁移以及 “农转非”问题放宽了政策,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
20世纪80年代末,“民工潮”一浪高过一浪,数千万农民涌向城镇“打工”,然而“城乡差别”并没有因为农民大量进城而消失,社会上把进城“打工”的农民称之为“盲流”,城中最脏、最累、最苦的活几乎都是那些进城谋生的农民做。许多城市采取积极态度把这些人逐步纳入自己的管理范围,但他们仍然是“外地人”,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本地人”享受种种优惠待遇:住,本地居民可以享受平价甚至单位补贴,外地人购买同等的房子则要花费几倍的钱;教育,外地人的孩子进不了正规学校,要进就得多缴费;就业,没有本地户口,许多行业不能录用,等等。
黄双全说,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二元结构”产生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实际上的种种不平等不符合这一法律原则。
对于当前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国家和有关部门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断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1997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了《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随母落户、夫妻分居、父母投靠子女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今年初,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已在小城镇办理的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符合上述条件的,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这些改革措施,许多是关系到老百姓家庭生活的重要问题,如孩子出生随父随母都可以,否决了过去只能随母的规定,这样一来,对那些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孩子有了更多的选择;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一条使许多子女进城的老年人可以自由进城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教授周孝正表示,这些措施,使人深切地感受到改革把人的因素放在了前所未有的位置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别的消除,限制农民“进城”和公民迁徙的种种规定正逐渐被废除,公民迁徙将更加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年初公安部提请国务院批转了《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要切实保障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合法权利:“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专家认为,这表明:今后,那些曾被称为“盲流”到城镇打工的农民,那些来自他乡的“外地人”,将与“城里人”、“本地人”平起平坐,共享就业机会、教育机会,共享都市生活,共享现代文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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