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为讨回父亲在医院就诊手术期间,给医生送礼、请客以及找“小姐”陪吃、陪喝、陪舞所花费的1088元人民币,塘沽区居民郑某一怒之下将6名医务人员所在的塘沽某医院送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郑某不服原判,又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二中院对当事双方进行询问、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上诉人郑某认为,1998年12月,其父因右侧输尿管结石住进塘沽某医院。1999年1月4日上午,医院组织进行手术。手术后医务人员违反医德、医风要求上诉人到指定饭店请客吃饭,饭后又要求到歌舞厅玩乐,并找三陪小姐陪同唱歌跳舞,共计花费1088元。因几名医务工作者是该院正式职工,事后医院对医生进行了十倍的经济处罚及其他行政处罚,院方是受益者,医院应赔偿其1088元。被上诉人塘沽某医院认为,经院方调查,医生吃请找小姐是事实,但其行为是工作时间之外的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事情发生后,医院已做出了退还郑宗喜1088元的决定,只是郑某母亲不接受,医院可以当庭退还1088元。
主审法官见一个索赔一个给钱,即对双方进行调解。上诉人郑某及代理人认为必须给这1088元一个说法;而被上诉人塘沽某医院坚持医生吃请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并对医生处以十倍罚款,退回的钱只是代医生转交,而不是代表医院。由于双方的诉讼目的不仅限于1088元是否退还这一点上,故而调解未成。近期,二中院将对此案进一步审理。(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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