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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农药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销售者宁乡县回龙铺供销社被判决赔偿受害人23948.70元。
原告廖民伟系该县回龙铺乡万寿山村村民。1999年9月26日,廖在向小平、周继溪承包的回龙铺供销社白马门市部购买了两瓶“卵虫绝”农药,回家后即到田间喷施农药,两瓶药还未喷完,原告即出现中毒症状,被送到宁乡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随即转湘雅医院抢救,共花费23948.70元。被告向小平、周继溪已垫付10000元。
法院查明,“卵虫绝”农药硫磷含量标准值为25%,因当时宁乡使用“卵虫绝”农药中毒事件发生多起,1999年8月24日,宁乡县技术监督局在市场上抽检1999年6月7日生产的“卵虫绝”农药,硫磷含量严重超标,达到了34.1%。2001年4月23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测授权站对原告中毒的剩余农药进行鉴定。此药生产日期为1999年6月7日,硫磷含量仍严重超标,达到32%。
宁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民伟农药中毒主要是 “卵虫绝”农药硫磷含量严重超标造成的。销售者被告回龙铺供销社系法人单位,应承担其下属机构被告回龙铺供销社白马桥门市部及所属职工周继溪、向小平销售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由此给被害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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