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文艺指认其母赠与李文才的房屋 | 北方网消息:本市和平区居民李文艺(化名)和他的三个姐姐,以和平区公证处在给其母和弟弟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时,其母已神志不清,公证书欠缺公正为由,将和平区公证处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和平区公证处相关公证书正确。判决后李文艺和他的三个姐姐不服,上诉至本市一中院。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5年,李文艺的母亲吕珍花(化名)和李文才(化名)到和平区公证处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吕珍花自愿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李文才。和平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于1995年11月9日向吕珍花和李文才发放了公证书。1995年11月20日,吕珍花又与李文才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将其所有的另一间房屋也赠与李文才。和平区公证处为他们进行公证后,为他们发放了公证书。后李文艺及其三个姐姐得知此事后,对公证书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最终他们将和平区公证处告上了法庭。
李文艺等与和平区公证处在此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吕珍花老人在与其子李文才进行房产赠与合同公证时,吕珍花的神志到底清楚不清楚,有没有行为能力,此案的胜负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
昨日,记者采访了李文艺。今年已经50岁的李文艺,看上去精力非常充沛。在说明来意之后,李文艺将记者领到了他家旁边的一家文具店里,这时的李文艺多少有一点激动。
李文艺对记者说:“我年轻时就下乡插队到了大兴安岭,直到1993年才回到天津。我回津不久,母亲就中风半身不遂了。这么多年来我一直精心照顾着母亲。她当时有没有能力和我弟弟到公证处去进行公证我最清楚。我母亲患病后根本走不了道,说话也不清楚。尤其是在进行公证的那一段时间内,她根本不具有行为能力。公证处说,我母亲是自愿和李文才办理公证的,这是不正确的。我母亲已经去世了,身为她的儿子,我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是和平区公证处不合理的公证,剥夺了我继承的权利。对此他们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和平区公证处的说法恰恰与李文艺相反。该公证处的领导说:“1995年11月8日,吕珍花老人和她的儿子李文才来到我处签订‘房产赠与合同’,吕珍花自愿将其所有的两间房屋赠与李文才。我处公证员审查了双方的身份证明及房产所有权证后,又与吕珍花进行了谈话。在得知吕珍花老人是真心将房产赠与李文才之后,我们让他们母子在‘房产赠与合同’上签名、盖章并且按了手印。1995年11月9日,我处按规定向吕珍花和李文才发放了公证书。1995年11月20日,吕珍花又要将她的另一间房屋赠给李文才。我处公证员来到吕珍花家,在吕珍花和李文才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后,公证员审查了他们的身份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又与吕珍花老人谈了话,得知赠与行为确是吕珍花本人的真实意愿,我们不存在什么过错。所有这些都有吕珍花老人的谈话笔录作证明。”(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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