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首部规范红十字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今起正式实施。
这个法规是今年9月29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辽宁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刘琳娜称,这部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红十字事业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根据法规的有关规定,辽宁省红十字会将在省内各地建立红十字会救护站,并加大对群众参加意外伤害的现场救护的组织工作力度。法规还明确了对参加救灾、救护的红十字会的交通工具实行优先通行,并免收路桥通行费。此外,依据法规的有关政策,辽宁省红十字会今后接受用于人道主义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将享受免税待遇,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红十字会捐赠款物,则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待遇。
刘琳娜说,作为全省第一部规范红十字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虽然较国内其它省来说,出台较晚,但极具“辽宁特色”,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如其中第八条第7款规定:“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这是全国各省份中首次将“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写入地方性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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