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盗窃国企物资构成犯罪的9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胡文亚、刘桂堂等9人,于今年三四月间,多次窜到北京汽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西厂,采取翻墙撬窗的手段,盗窃不锈钢板等大量国有企业物资,总价值人民币10.38万元。然后,胡文亚又将上述物资交给陈德华,销售赃款3.9万元,并由陈德华转手加价销售。今年4月19日,公安人员将陈德华抓获后,陈德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并指认了胡文亚等人的暂住地,公安人员及时将胡文亚等人抓获归案。
石景山区法院经依法公开审理后认为,胡文亚、刘桂堂等9人,无视国法,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结伙盗窃并非法占有国有企业物资,而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处胡文亚、刘桂堂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他7名盗窃犯也分别被判处10至12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1至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陈德华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赃物罪。陈德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坦白交待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赃款,并且协助抓获其他案犯,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宣判缓刑。
宣判后,旁听的群众纷纷表示,石景山区是北京大中型国有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过去,这些企业国有物资被盗、被抢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严惩了盗窃国企物资等犯罪,必将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同时也表明司法机关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打击各种扰乱经济秩序和犯罪活动的决心和力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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