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煤气公司的一位抄表员因少抄一位数,致使用户在12年内少交760余万元煤气使用费。日前,法院判决煤气用户某公司付给煤气公司两年的煤气使用费300余万元及滞纳金。
1986年2月,煤气公司在某公司处安装了日产煤气表。但是,1998年9月,煤气公司才发现,由于抄表员的工作失误,将某公司煤气表上的7位数误抄为6位数。于是煤气公司多次与某公司交涉,要求对方补交少交的煤气费。
法院认定,某公司在煤气公司发觉失误、多次交涉后仍未能补交使用费,属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煤气公司的工作失误,而少收了某公司的煤气使用费,同时,煤气公司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2年,所以只对1996年10月至1998年9月期间的请求予以支持,即某公司付给煤气公司煤气使用费300余万元及滞纳金。(新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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