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有不少消费者以省人大否决“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由,拒绝缴纳日常生活垃圾等的服务费用。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采访时指出,这完全是误解,省人大否决的只是地方新设的行政性收费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非日常生活清理生活垃圾应当缴纳的费用,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据悉,省人大于上月底通过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这是全国规范城市垃圾管理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但是,有些人由于没有看到法规的全文,仅看到有的报道说省人大否决了“征收垃圾处理费”,便产生误解,认为城市居民可以不缴纳生活垃圾其他管理费用了。对此,省人大法制委作出说明。
否决的只是地方新设行政性收费
据介绍,提交省人大审议的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监管使用,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过程中,许多委员认为,这一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而且一般来说,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所需费用应由财政来解决,不宜新设行政性收费。同时,为了防止乱收费、乱摊派,在设定行政性收费问题上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未经省政府以上机关批准,地方不宜设定新的行政性收费项目。
该交的垃圾服务费要继续交
有的人根据传媒关于省人大否决“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报道,就拒绝交纳日常清理生活垃圾等的服务费,这是不对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环境卫生管理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广东省刚通过的《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服务的单位接受委托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垃圾,实行有偿服务。”收取这种服务费同行政机关另外收取管理费性质是不同的,不能混为一谈。
垃圾处理的出路在于市场化
据悉,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关于城市垃圾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是我省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
按照国家“十五”规划纲要,“要推行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省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表示,如果将来国家法律、法规就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作出新的规定,就要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陈韩晖 吕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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