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公开称为“打着外商幌子的大骗子”,一位外商在福州状告媒体侵害其名誉权。由于原、被告双方身份特殊,最近这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尤为引人注目。
去年7月9日,有“福建省政府机关报”之称的《福建经济快报》在一版刊发了新华社福建分社记者肖伦添采写的长篇报道《一个打着外商幌子的大骗子》。这篇报道称,李云忠“多年来在福建以投资为名、行诈骗之实”,其担任法人代表的“建荣(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近年来涉嫌抽逃转移资金6000多万元人民币,致使155户700多人得不到回迁安置,涉诉讼案件20多件”。报道引用来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材料说,“李云忠在福建办了不少企业,各企业在对外发生债务时互为抵押、互相担保。李云忠所有企业的资产,加在一起不到2000万元,而建荣公司全部债务累计高达9000多万元!如果沿用常规,拍卖债务人财产,清偿债权人权利,则李云忠所有企业的资产还不够付工程款,无法均分兑现各债权人的权利。”这篇报道最后总结说,“李云忠在福建涉讼几十个案件,这些案件单个看来,都是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只有综合分析,才能洞察李云忠的诈骗术。受害单位和个人均以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向法院对李云忠提起诉讼,结果一再错失从刑法角度遏制李云忠继续行骗的良机”。
目前尚在境外的李云忠得知自己被新闻媒体说成是“大骗子”后,便委托在福州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作者肖伦添所在的单位新华社福建分社和发表这篇报道的福建经济快报社告上法庭。李的诉状称,肖文“不仅采用了大量侮辱、诽谤和诬陷之词,而且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将一般民事纠纷虚构成经济诈骗”,“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福建经济快报》“没有对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顾后果将虚假、失实报道予以刊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人民币”。
今年10月30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福建省首起外商状告新闻媒体侵权案。被告新华社福建分社委托代理人辩称,这篇报道的内容主要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被告方当庭提供了记者肖伦添的采访笔记复印件、经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法官修改过的稿件原件,提供了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基层法院的大量判决书,以及法院执行情况报告书,证明这篇报道所涉及的“新闻事实全部都是有事实根据为依托的”。被告认为,“李云忠每办一个企业就欠下一屁股债、引发一连串官司,大量的经济纠纷就使事件的性质发生质的变化。记者透过现象看本质,以李的所作所为而言,称他是‘一个大骗子’并不为过”。
被告福建经济快报社委托代理人指出,刊登这篇报道的动机在于揭示李云忠之所以行骗一再得逞的原因在于,“地方官员的政绩思想”、“有关部门审查不严”、“优惠政策让坏人钻了空子”、“一些单位和领导贪图小利”等,报社出于社会责任感,刊登此文,主观上并无过错,不构成名誉侵害。
被告在举证时还出示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专报给省政法委的一份“情况报告”,这份代表法院观点的报告披露,“李云忠开办公司已涉及经济纠纷案件10件,累计标的9415万元,现有9件案件权利人已向省高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另一件在最高法院二审中。李的公司在漳州还有贷款纠纷及劳动报酬案件32件,执行标的人民币3684.5万元,美元136万元”。“1999年10月,李通过预售建荣综合楼(当时已被法院查封),骗取了多名购房户计69.14万元售楼款。对此我们对李云忠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全额退出。李虽承认了自己的行为违法,并承诺如数返还,但他却于1999年12月携带公司印章和所有建审有效资料出境”。据悉,此后,李云忠再也没有在福建公开露面。
经过原被告双方一天的举证、质证、辩论之后,法庭宣布休庭。有关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本报将作跟踪报道。 (陈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