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成员谢波华6日在联合国第56届大会第三委员会关于人权问题的辩论会上发言时指出,为保障有关国际人权法律的有效执行,应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与缔约国的合作并对现有国际人权监督机制进行必要的改革。
谢波华说,国际人权条约中规定的缔约国报告和审议制度有助于国际社会了解各缔约国的履约情况,也有助于人权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
谢波华说,为加强缔约国报告及条约监督机构的有关工作,中国代表团建议充分利用现有人权监督机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改革。由于各条约监督机构间的工作缺乏协调,繁多而重复的履约报告已给众多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造成沉重负担。为此,他建议有关机构认真考虑关于缩短缔约报告篇幅及缔约国就其参加的人权条约只提交一项综合性报告的建议。
为加强人权条约机构与缔约国的合作,他呼吁各缔约国及条约机构在执行人权文书和审议公约执行报告时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加强交流与对话,共同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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