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小冶炼不仅污染环境、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而且很多小冶炼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最大限度地获得非法利润,竟采取盗窃国家动力用电的办法,给国家的电力资源带来了巨大损失。日前,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型案件,两名主要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4年,同时各被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1999年9月间,杨某、王某、张某、秦某等人共同出资,在本市东丽区租用天津市建材轧钢厂厂房和变电设备,非法建立了小冶炼厂。几个人嫌小炼钢炉耗电量太大,在杨某的提议下,几个人决定盗窃国家电力资源以降低成本。杨某很快便找来了一名熟知窃电技术的电工,电工当场演示了使电表短路并使之完全处于停止状态的窃电方法。几个人随后便用此方法开始窃电,较之以前果然大幅获利。同年10月,几人在未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的情况下,又私下安装了一台400千伏的变压器,同时增设小炼炉一台,仍以同样手段变本加厉地盗窃国家电力能源。截至案发时,几人共盗窃国家动力电约计2678800度,价值人民币60余万元。(张晓杰刘军王祥) | 这样的小冶炼厂随处可见(王健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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