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该省原宝应县委副书记刘克明受贿、挪用公款、协助组织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克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罚金5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时任宝应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的刘克明分工负责宝应县苏中饭店的企业解困工作。嗣后,刘克明多次找该县豪客歌舞厅承包人戴霁(已判刑),邀请戴承包苏中饭店。戴表示不愿意,刘便列举了一些地方娱乐场所存在色情现象的例子,并许诺“放宽政策和公安机关不检查或少检查”等优惠条件,并提出自己投资20万元等,鼓动戴霁承包苏中饭店,将其搞成大型娱乐场所。
在此情况下,戴霁于1997年12月3日与苏中饭店正式签订为期四年的承包协议,成立了苏中娱乐城。在装潢过程中,刘克明将个人的20万元交给戴霁,同时出面向工行协调贷款100万元用于解决苏中饭店遗留问题。随后,刘又召集相关单位人员召开协调会,使苏中娱乐城违规办理了各种证照手续,协调成立了有公安干警和保安人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办公室”,讲明该办公室对内不干涉娱乐城的经营活动,仅负责对外协调治安检查等事宜。苏中娱乐城开业前,应戴霁要求,刘克明从宝胜集团借一辆面包车给戴前往某地接“小姐”。
1998年1月1日,苏中娱乐城如期开业后至同年3月的经营过程中,戴霁伙同他人利用该场所组织卖淫女卖淫,已查实的达25起31人次。其间刘克明亦在娱乐城嫖娼三次。1998年1月4日晚,公安机关组织全城治安检查,刘克明事先向戴霁等人通风报信,当公安机关对苏中娱乐城的检查遭到戴霁等人阻挠时,刘克明又打电话给公安机关负责人,指示不要检查,使得戴霁等人组织卖淫活动一度十分猖獗。
1998年3月,宝应县公安局在查处戴霁等人涉嫌组织卖淫案件过程中,刘克明多次到公安机关指示不得处理戴霁等人,致使戴霁等人长期逍遥法外。
据报道,此外,1994年1月至2000年9月,刘克明在担任中共宝应县委副书记、宝应县政府副县长及江苏宝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人民币达25.9万元、美元2000元及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的“劳力士”手表两块。1999年刘克明的长子欲成立公司(私营),刘克明挪用公款100万元为其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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