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并定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新华社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制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答:长江河道采砂,关系长江河势稳定,也直接关系到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非法采砂,加之缺乏统一的采砂规划,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采砂行为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下执法不严,以及多头管理、权责不清、权利和责任不统一的管理体制,致使乱采滥挖长江河砂现象愈演愈烈,造成局部河势恶化,并危及堤防,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同时,运砂船只云集江面,占据航道,使水上事故频频发生,扰乱了正常的通航秩序,也影响了水上社会治安。因此,制定《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和建立正常的采砂秩序,是迫切需要的。
问:《条例》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条例》理顺了长江河道采砂的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长江航务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长江海事机构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问:《条例》就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问题确定了哪些主要制度和措施?
答:在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和采砂许可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长江采砂规划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沿江省、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长江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条例》还规定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直辖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在管理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划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对采砂总量实行控制;禁采期要求采砂船只统一停靠;要求采砂作业设立明显标志;对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对违反《条例》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条例》在加大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加大了对非法采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无证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者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指定地点,以及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等情形作出相应处罚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对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有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执法的,《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开除的处分。《条例》还规定:凡是不执行已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擅自修改长江采砂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长江采砂秩序混乱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在长江采砂管理中不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以及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条例》公布施行后,如何保证《条例》得到严格的执行?
答:《条例》公布施行后,为保证《条例》得到严格的执行,一是要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二是要尽快完成《长江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三是要抓紧制定《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收费管理办法》;四是严肃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采砂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五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并充分发挥群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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