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大港法院近日受理一起夫妻抚养纠纷案件,一农民在其妻患病情况下提出离婚,导致妻子生活困难。法院依法支持了妻子要求给予抚养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
夏某与张某系本市大港区农民,双方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结婚不久,两人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今年2月份,妻子夏某被确诊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在天津市安定医院住院治疗。在她住院期间,其丈夫张某始终未去探望,也未承担任何费用,夏某医疗费全由其亲属支付。出院后,夏某不能回家,在娘家居住至今,张某不但不予照顾,反而起诉要求离婚,法院根据情节判决不准离婚。夏某出院后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在无奈的情况下起诉其丈夫,要求给付抚养费,并承担医疗费和交通费。法院依法审理后,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判决张某给付其妻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099.27元,并每月给付生活费241元。(王海宁 王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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