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01年11月5日受理债务人天津市金笔厂申请宣告破产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自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北安道26号天津市清算事务所内,邮编:300010)
二、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本院定于2002年2月26日(星期二)上午九时半在本院(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届时出席。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200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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