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正式出台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处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探望等问题作了细化规定。有关人士表示,《婚姻法》的一些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操作,这一《指导意见》将对广东法院统一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处理标准产生积极作用。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客观依据之一,但《婚姻法》没有规定认定标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
《婚姻法》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对何为“受胁迫结婚”,《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胁迫的故意,客观上以对受胁迫人本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实施了威胁、暴力、强迫等行为,导致被胁迫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结婚的,可认定为受胁迫婚姻。
《婚姻法》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点在实践中较难操作。为解决这一问题,《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探望权作出判决,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明确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次数、交接办法等;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关探望权的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并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抚养子女一段时间,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指导意见》还规定,探望子女的一方如果有严重精神病或烈性传染病、虐待子女、道德品行特别恶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其探望权。《指导意见》还规定,对拒不履行探望权的一方,法院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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