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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手机三包规定,一旦发现手机性能故障,除了7天内可退可换,15天内可换之外,在一年的三包期限内,基本上是只能给修。即便是修理两次也不能正常使用的,也只能换,不给退,除非销售者没有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给你换机。而一旦消费者执意退货,就得承受每天0·5%的高额的退货折旧损失。
如此明显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是否就真的可以强令消费者遵从呢?法学专家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告诉记者:你可以看《合同法》第111条,上面可是白纸黑字写得很明确的。
该条规定是:“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梁慧星解释说,这里说的是由“受损害方”来“合理选择”,具体到手机质量纠纷,就是让手机用户来选择。作为一个“合理选择”,手机一再修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当然可以要求退货。 (东白)
记者问:手机三包规定实行后,相信手机经营者们也会将其中的退换修规定写到自己的售后服务条款当中,这样,他们不就可以说,“事先有约定啊,按约定当然是只修不退”?
梁教授笑答:合同法还有个第40条规定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手机经营方的售后服务条款就是一种格式合同,它要是规定只修(换)不退,当然就可以认为是无效的。
记者又问:手机厂家和销售者肯定会不服———我是按国家的手机三包规定制定的服务条款,你凭什么说我无效?
梁慧星答:《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合同类纠纷只适用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不予适用,而手机三包规定只是一个部门规章。
记者问:手机用户修、换、退时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梁慧星说:《合同法》第112条有这个规定:“(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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